供應商不走質疑投訴而是直接舉報,財政部門必須處理嗎?供應商對采購項目有異議的不按質疑投訴程序反映,而是直接一封《舉報信》并且任何材料都不需要提供就能讓財政部門進行調查,那《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管理辦法》還有什么意義?請問,供應商舉報有相應的標準嗎?可以界定惡意舉報嗎?財政部門有權利拒收或者告知舉報人通過質疑投訴渠道進行合法維權嗎?答: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28號同時明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已經為供應商提供了法定的權利救濟制度。在認為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供應商應當依循質疑、投訴等法定途徑尋求權利救濟。供應商選擇舉報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質疑、投訴的,財政部門對其沒有告知案件處理結果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