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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某招標項目在評標過程中,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關于評標的規定比較簡略, 只規定了評標方法和總體的評標因素, 但是沒有具體詳細的評標標準。有的專家提出由評標委員會集體商議制定一個具體的評標標準, 以便各位專家遵循統一的標準打分; 有的專家不贊成, 認為應向招標人反映解決。對于此情況, 評標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答:招標人發現招標文件缺失評標標準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繼續組織招標活動, 如果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才發現, 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 “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評標標準是招標文件必備的實質性內容, 關系到依據何種評審依據進行公正評審, 關系到招標人選擇交易對象的衡量標準, 不可或缺。如果招標文件未設定評標標準, 在投標截止前發現, 可通過發 布補充文件的方式彌補。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招標人可以通過修改、澄清的方式,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正補救。一般補救內容可包括招標文件缺失的評標標準。本項目所述情形是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評標時才發現招標文件缺失評標標準的。由于《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又強調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因此, 評標委員會不得自行制定評標標準。針對此項目而言, 評標委員會最合適的做法是停止評標, 報告招標人宣布終止當次招標活動, 并在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